甲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乙賠償因分手帶來的精神損害賠償。一審法
甲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乙賠償因分手帶來的精神損害賠償。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,乙不服,并提起上訴。第二審人民法院認(rèn)為該案不應(yīng)當(dāng)由法院受理,則二審法院對本案的下列處理中錯誤的有:( )
- A.駁回訴訟請求
- B.駁回起訴
- C.發(fā)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
- D.撤銷原判,并駁回起訴
答案: A、B、C
本題解析:
考查上訴審對案件的審理方式。根據(jù)《民訴解釋》第330條的規(guī)定,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?qū)徖淼陌讣彿ㄔ赫J(rèn)為依法不應(yīng)由人民法院受理的,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,駁回起訴。